一、宗旨與依據:為培育花蓮縣優秀運動選手,組隊參加114年全國運動會鐵人三項競賽,依據中華民國114年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及鐵人三項技術手冊辦理,特訂定本遴選辦法。
二、戶籍規定:在本縣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且至 114 年 10 月 23 日(星期四)止,無遷入或遷出戶籍等異動情形。設籍期間計算,以全國運動會註冊截止日(114 年9 月 15 日)為準。
三、選手遴選年齡:
個人賽:年滿18歲(民國96年 10月 23日以前出生者)
接力賽:年滿15歲(民國99年 10月 23日以前出生者),未成年者應取得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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