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活動宗旨: 為凝聚各原住民族族群意識,推展傳統文化之認知,增進各族人身心健康,促使傳統射箭蓬勃發展,承續與發揚原住民族的傳統射箭文化。
貳、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花蓮縣政府 主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 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射箭委員會 協辦單位: 花蓮縣立體育中學、花蓮縣立中華國小
參、比賽時間:113年6月1日(星期六)下午三點開幕完後
肆、辦理地點:花蓮縣立射箭場(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9號)
伍、競賽流程:
1. 日期-6/1 (星期六 )
2.上午-場地整理。
3.下午 -
15:00 開幕
15:30 男子組 12M*2局 。
16:30 女子組 12M*2局。
17:30 賽畢頒獎 。
陸、參加對象:
一、具有原住民族身份均可報名參加。
二、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且以原住民身分在其代表部落續住滿6 個月以上者,均可代表該部落參賽
柒、比賽規則:
一、依中華民國射箭協會頒佈之射箭規則辦理。
二、如分數相同時則於最後一靶位加射一箭依其分數高低決定排名,如再相同時,則依規則量測距靶心距離判定。
三、比賽距離: 12公尺。
四、比賽局數及箭數:每人每局3分鐘內射6箭,共2局,採輪流發射一局完畢後,再進入到第二局。逾時未射出箭不可補射亦不予計分。
捌、獎勵:
一、頒發男女組別個人前三名獎金。 第一名3000、第二名2000、第三名1000
二、凡報名成功者會頒發參加獎。
玖、比賽器材:
一、由個人自備傳統弓箭,賽前經裁判檢查合格方可使用,如未符規定不得出賽。
二、器材說明;(一)弓、木弓或竹弓,比賽以單體木弓或單體竹弓為主,不得使用竹、木片層壓、弓避與弓身連結、組合式弓。
(二)弓長度、磅數弓弦材質不限。
(三)不得加反曲弓稍(一體成型的材質可以彎成弓稍,不可加成)、裝置各型瞄準器,亦不得在弓窗或其他地方刻劃以弓瞄準用。(弦線不得加裝吻釦輔助瞄準用)。
(四)竹或木不分開、不分段、一體木或一體竹片原則下所製工具,允許在握把處以木或竹加強弓身結構。
(五)箭:箭桿以箭竹取材,箭頭長釘材質不限,箭頭比賽禁止使用刀片式或三角型箭頭,箭尾槽不得使用塑膠製品。(每支箭在箭尾註記序號或英文名字縮寫,如附圖一)。
壹拾、相關競賽規則:
一、進入比賽場地就位→射箭→結束→計分拔箭→回就位點。請選手依照裁判口令規定依序完成,不得有任何失誤。
二、參賽選手進入射箭區時,一律攜帶箭及箭袋,每局限帶6支比賽箭,未2 攜帶箭袋不得下場比賽。
三、檢錄組唱名3次,選手於準備線上等待。
四、選手於發射線前腳不得踩線。
五、哨音響2聲—選手就發射線預備。
六、哨音聲1聲—選手開始射箭。
七、哨音響3聲—選手停止射箭。
八、裁判口令—看靶→選手放下弓箭→計分→拔箭→回射擊線準備。
九、計分員如尚未登錄箭值時,選手嚴禁碰觸箭桿及靶紙。如選手觸碰箭桿,該箭值已無效箭計。
十、參賽選手於發射線上請穿著原住民服裝(可不戴頭飾、或以布條替之),未穿著者不得下場比賽。
十一、經計分員紀錄箭值分數,核對分數無誤後,請參賽選手在計分表以藍 筆親筆簽名以示確認。(分數塗改未經裁判以紅色原子筆簽名更正視 同無效,以零分計算)
十二、選手參加項目若編列與原始資料不符,應於賽前之公開練習中至紀錄 組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十三、比賽箭、靶紙與靶架:如附圖一、二之說明。
壹拾壹、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3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逾時概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得以紙本及線上方式報名且不收報名費,報名表如附表一。
(一)紙本報名:請填妥報名表後,於報名期限內親自或掛號送達。郵寄以郵戳為憑。
1.收件人:花蓮縣立自強國中 李俊賢 老師收
2.收件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裕祥路89號 3.信封註明:「113年花蓮縣「原住民聯合運動嘉年華」 傳統射箭錦標賽報名表」
(二)線上報名:請填妥報名表電子檔後,以電子郵件寄送。
1.收件電子信箱:ljs0928570787@gmail.com
2.信件主旨:「113年花蓮縣「原住民聯合運動嘉年華」 傳統射箭錦標賽報名表」」
3.傳送後請致電0928-570787確認寄送成功。
三、備註: (一)不受理活動當日現場報名。 (二)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三)本活動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若有其他投保需求(如個人人身保險),請自行辦理。 (四)參賽者報名參加本活動即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規範。
壹拾貳、申訴:
一、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在事實發生30分鐘內向審判委員提出,否則概不受理,並繳交保證金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二、有關選手資格問題之申訴應於比賽前提出。
三、比賽爭議如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解釋者,亦不得提出申訴;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有審判委員(大會、裁判長及該局裁判組成)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壹拾參、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分數。
二、各隊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各有關審判(仲裁)委員會當場給予停賽處分外,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1.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2.選手或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或審判(仲裁)委員當場勸導無效,並經裁定後,除技術手冊另有規定外,未於10 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三、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轉請相關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依規定處分之。
四、已註冊之選手,凡經舉發被判處禁賽,而尚未解除禁賽處分者,不得出場比賽。
五、選手無故棄權,取消繼續參賽資格。
六、審判(仲裁)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等不得兼任選手,亦不得兼任參賽者教練等職務,否則取消其裁判資格。
壹拾肆、本競賽規程若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後並公佈之。
喬納馬斯 Joe Nama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