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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rt560972 - 行政組 | 2025-02-06 | 點閱數: 56

壹、依據:教育部體育署「SH150方案」、「國中小學生普及化運動計畫」。

貳、計畫目標:

一、以全國各公私立國小校園為基地,趣味、安全之樂樂足球活動為媒介,提升校園運

    動人口數量。

二、結合現有健康與體育領域課程實施,建立學生良好運動習慣、促進國小學生身體健

    康、增強體適能。

三、強化校園團隊精神凝聚力,以班級為單位,落實普及化運動之精神。

參、實施原則:

一、普及原則:鼓勵學生運動、帶動風潮和風氣為前提,由班際、校際到全國分區,達到   

             普及化運動之目的。

二、安全原則:結合現行體育課程,選用參與人數多且具安全性之樂樂足球進行班級教學

             和競賽。

三、合作原則:以班級為單位組隊競賽,強化學生團隊精神之涵養。

四、健康原則:透過課程實施和競賽增進學生運動量,促進身心健康。

五、永續原則:藉由融入體育課及班級活動方式,提升學生足球運動興趣、習慣和技能。

肆、組  織: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

四、協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花蓮高農。

伍、比賽分組方式:

一、國小1~2年級組(校內決賽)。(不辦理縣市決賽)

二、國小3~4年級組(校內初賽→縣決賽)。

三、國小5~6年級組(校內初賽→縣決賽)。

陸、比賽時間及上場規定:

一、比賽方式:

(一)1~2年級組:以趣味競賽方式辦理,由各校自行訂定比賽方式。  

(二)3~4年級組:20分鐘分為上、下兩個半場,中場休息5分鐘。

(三)5~6年級組: 20分鐘分為上、下兩個半場,中場休息5分鐘。

二、上場規定:

(一)3-4年級組:球員上場時間不受上下半場限制。
    5-6年級組:第1節先發球員背號為1~5號,第2節先發球員背號為6~10
              號,替補球員至少2人至多4人,背號11~16號,各節次球員
              不得參加其他節次比賽。(每位選手只能上場1節 包含候補)。

(二) 各場比賽球員,女生不得少於2人。

柒、參賽資格:

一、花蓮縣各國小內第1名參加縣內決賽。

二、組隊方式: 

       (一)非校隊組

          1.班級學生人數20人(含)以上者,以【班】為單位,不得跨班參加。

          2.班級學生人數19人以下者,得跨班組隊,但須以同年級為優先,若同年級

只有一班,可跨年級組隊,但只能參加該隊中最高年級學生之組別。

          3.跨班組隊以最少班數為主,若跨兩班即超過20人則不得跨三班組隊,以此

 類推。

          4.全校學生總數不足20人者,得以【】為單位,跨校組隊(二校學生總數
            皆不足20人)
隊名:**oo國小聯隊,如大富東富國小聯隊。

      5.以班級組隊,每參賽班級報名至多16人,下場比賽人數10-16人。

      6.曾經參加過縣運、縣長盃、樂活盃、市長盃、洄瀾盃、幸福城市盃等選手禁止
        參加本組。

      7.
學校有足球隊或聘任專業運動教練教學者,禁止報名此組。

   (二)校隊組:

      1.組隊方式:以校為單位
      2.禁止參賽之學生包括:本項競賽以推廣普及化為核心,參加過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主辦之學童盃、少年盃、體委盃錦標賽,登錄於秩序冊之參賽學生禁止報名。

      3.選手上場時間不限,唯女生不得少於2人。

三、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該球隊及總

    教練與冒名者均處以1年停賽之處分,並函送本府議處。參加比賽時,應攜帶學生
    證備查。

捌、比賽時間、地點:

一、學校初賽:各校若有必要辦理,請依教育部頒之樂樂足球競賽相關規定於本縣決賽辦

             理及完成報名前辦理完成。

二、本縣決賽:

(一)比賽日期:114年03月15-16日(星期六、日)計2天。

(二)比賽地點:花蓮高農足球場。

         (三)主  委:羅建輝    電  話:0911-333767

玖、報名方式:

一、學校初賽:若有必要辦理,請各校依教育部頒之樂樂足球競賽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縣決賽:

        (一)詳填報名相關表格後,請用word檔e-mail至黃彥皓教練信箱
             U12150125@gmail.com。0976341215。報名後,請電話確認。

(二)報名表名稱:○○國小○○組別報名表

(三)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4年3月5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

拾、比賽制度:

一、學校初賽:由各校依本競賽規程相關規定自行訂定方案,舉行校內班際競賽,選拔優

         勝隊伍參加本縣決賽。

二、本縣決賽:由本府依本競賽規程相關規定,規劃競賽辦法。

三、比賽規則:

(一)依據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訂定之五人制足球規則。

    四、比賽用球:molten軟式4號足球。

拾壹、抽籤會議:

一、日期:114年03月7日(星期五)下午2時派員出席,否則由主辦單位代抽代決,

         不得異議,賽程表於113年03月12日(星期三)公佈於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

         務公告。

二、地點:體育會

拾貳、比賽細則:

一、比賽時須著統一服裝,違反規定者不得下場比賽。

二、比賽時一律不能穿釘鞋下場比賽,一律穿著平底運動鞋出賽(已卸除鞋釘之釘鞋亦不

    得穿著);同時亦不得赤足出賽;球員必需穿戴長襪、護脛(材質不限),使用之護

    具、頭套需符合規則精神之安全規定。

三、每場比賽以裁判計時為準(比賽時場外需另備用比賽球2個以上,避免球隊為戰術

    需求拖延時間),每場比賽開始前10分鐘需提交出賽名單。

    四、賽程表排名在前者,球隊休息區(球員席)位於紀錄台面向球場左側位置,「上半場

        先開球,進攻另一半場」,中場時需互換球員席,下半場由另一隊開球。當場比賽職

        隊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

        裁判的判決,球隊全體職員應有義務協同裁判及大會競賽人員,共同管控該區秩序。

五、賽程排名在前者穿著深色球衣,賽程排在後者穿著淺色球衣,裁判認為服裝顏色無

    法辨識時,需更換球衣顏色或以號碼衣出賽。

六、球員資料表比賽時需查驗(彩色照片需清晰,併班組隊、跨學年或跨校組隊,比賽

    時請提出相關證明正本附於本表後頁),未攜帶不得出賽。

七、取消累積黃牌及紅牌停賽制度。

八、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該球隊及總

    教練與冒名者均處以1年停賽之處分,並函送本府議處。

九、因故逾規定時間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凡比賽

    中不服裁判而被判棄權或無故棄權之球隊,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績不予

    計算),並送大會議處。

    十、比賽期間,如球員有重大違紀事件或球隊職員發生違紀違法情事,可由大會競賽委 

        員會議處(判罰停賽),情形嚴重者,函送本府議處。

十一、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罰,依據裁判判罰為終決,不得異議。

拾參、名次判別:

一、循環賽:

勝一場得3分、敗一場O分、和局各得1 分,不加時賽。惟為提供循環賽後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便於判定何者為勝方起見,於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一)兩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兩隊比賽勝隊佔先。

(2)兩隊比賽為和局時,以該場次比踢罰球點球勝者佔先。

(二)三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2)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3)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4)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5)抽籤決定。

二、淘汰賽:

      (一)一般場次若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時,不延長加時比賽,直接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球員5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二)特定場次若遇和局應進行加時比賽,各組均延長8分鐘(上下半場各4分鐘);再和局時,直接比踢罰球點球決定勝負,兩隊各派球員5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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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運動員座右銘

領導者不是天生,是後天造成的。努力造就了他們,而為達成任何有意義的目標,努力也都是我們必須支付的代價。“Leaders aren’t born, they are made. They are made by hard effort, which is the price which all of us must pay to achieve any goal which is worthwhile.”

文斯隆巴迪 Vince Lombar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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