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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rt560972 - 行政組 | 2026-04-30 | 點閱數: 6

壹、依據:教育部體育署「SH150方案」、「國中小學生普及化運動計畫」。

貳、計畫目標:

一、以全國各公私立國小校園為基地,趣味、安全之樂樂足球活動為媒介,提升校園運

    動人口數量。

二、結合現有健康與體育領域課程實施,建立學生良好運動習慣、促進國小學生身體健

    康、增強體適能。

三、強化校園團隊精神凝聚力,以班級為單位,落實普及化運動之精神。

參、實施原則:

一、普及原則:鼓勵學生運動、帶動風潮和風氣為前提,由班際、校際到全國分區,達到   

             普及化運動之目的。

二、安全原則:結合現行體育課程,選用參與人數多且具安全性之樂樂足球進行班級教學

             和競賽。

三、合作原則:以班級為單位組隊競賽,強化學生團隊精神之涵養。

四、健康原則:透過課程實施和競賽增進學生運動量,促進身心健康。

五、永續原則:藉由融入體育課及班級活動方式,提升學生足球運動興趣、習慣和技能。

肆、組  織: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

四、協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花蓮縣立美崙國中、國立花蓮高農。

伍、比賽分組方式:

一、國小1~2年級組(校內決賽)。

二、國小3~4年級組(校內初賽→縣決賽)。

三、國小5~6年級組(校內初賽→縣決賽)。

陸、比賽時間及上場規定:

一、比賽方式:

(一)1~2年級組:以趣味競賽方式辦理,由各校自行訂定比賽方式。

(二)3~4年級組:20分鐘分為上、下兩個半場,中場休息5分鐘。

(三)5~6年級組:比賽分3節,每節各8分鐘,各節之間休息3分鐘。

二、上場規定:

(一)1~4年級組本縣市自行規定(依舊制實施)。

(二)5~6年級組:第1節先發球員背號為1~5號,第2節先發球員背號為6~10

               號,第3節先發球員背號為11~15號,替補球員至少5人至多

               15人,背號16~30號,各節次先發球員不得參加其他節次比

               賽。

(三)各節次比賽球員5人中,男女生差異不得超過2人。

(四)先發球員至少應上場5分鐘,除特殊原因(例如受傷)始可換人。

柒、參賽資格:

一、花蓮縣國小全校6班內,同一組可報名3隊參加縣內決賽。
    花蓮縣國小全校7-12班,同一組可報名(6隊)參加縣內決賽。
    花蓮縣國小全校13班以上,同一組可報名(8隊)參加縣內決賽。

二、組隊方式: 

       (一)班級學生人數20人(含)以上者,以【班】為單位,不得跨班參加。

       (二)班級學生人數19人以下者,得跨班組隊,但須以同年級為優先,若同年級只有

           一班,可跨年級組隊,但只能參加該隊中最高年級學生之組別。

       (三)跨班組隊以最少班數為主,若跨兩班即超過20人則不得跨三班組隊,以此類推。

       (四)全校學生總數不足20人者,得以【校】為單位,跨校組隊。

三、以班級組隊,每參賽班級報名至多30人,下場比賽人數20-30人。

四、禁止參賽之學生包括(本比賽為推廣性質,請將舞台留給初學者,請務必配合。)
   (一)本項競賽以推廣普及化為核心,各學校「體育班」學生(任何專長)。
   (二)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主辦之114學年度TYL少年足球聯賽(含春、秋季決賽隊伍)、
       學童盃、少年盃、體委盃錦標賽,登錄於秩序冊之參賽學生禁止報名

   (三)報名參加縣內比賽縣運、縣長盃、洄瀾盃、奇萊盃、幸福城市盃、太平洋盃、市
       長盃等選手禁止參賽。

五、決賽,且以各國小報名之班級名冊為限。參加比賽時,應攜帶學生證備查。

捌、比賽時間、地點:

一、學校初賽:各校若有必要辦理,請依教育部頒之樂樂足球競賽相關規定於本縣決賽辦

             理及完成報名前辦理完成。

二、本縣決賽:

(一)比賽日期:115年05月29~30日(星期五、六)計2天。

(二)比賽地點:花蓮市佐倉公園足球場。

         (三)主  委:羅建輝    電  話:0911-333767

玖、報名方式:

一、學校初賽:若有必要辦理,請各校依教育部頒之樂樂足球競賽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縣決賽:

        (一)報名方式:

(二)報名表名稱:○○國小○○組別報名表

(三)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5年05月15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

(四) 報名表填寫完成後,請以電子郵件寄送至:q282931q@gmail.com
電子郵件主旨請註明「114學年度樂樂足球報名表-XX國小」

拾、比賽制度:

一、學校初賽:由各校依本競賽規程相關規定自行訂定方案,舉行校內班際競賽,選拔優

         勝隊伍參加本縣決賽。

二、本縣決賽:由本府依本競賽規程相關規定,規劃競賽辦法。

三、比賽規則:

(一)依據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訂定使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審定公佈之最新5人制足球運動規則

(二)依據樂樂足球簡易規則精神執行比賽(需於賽前召開裁判、教練相關會議,統

    一執法標準),並以球員安全維護為優先考量。

    四、比賽用球:molten軟式3號足球。

拾壹、領隊會議:

一、日期:115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5時,務請派員出席,否則由主辦單位代抽

         代決,不得異議,賽程表於115年5月22日(星期五)公佈於花蓮縣政府教

         育處處務公告。

二、地點:花蓮花蓮高農器材室。

拾貳、比賽細則:

一、比賽時須著統一服裝,違反規定者不得下場比賽。

二、比賽時一律不能穿釘鞋下場比賽,一律穿著平底運動鞋出賽(已卸除鞋釘之釘鞋亦不

    得穿著);同時亦不得赤足出賽;球員必需穿戴長襪、護脛(材質不限),使用之護

    具、頭套需符合規則精神之安全規定。

三、每場比賽以裁判計時為準(比賽時場外需另備用比賽球2個以上,避免球隊為戰術

    需求拖延時間),每場比賽開始前10分鐘需提交出賽名單。

    四、賽程表排名在前者,球隊休息區(球員席)位於紀錄台面向球場左側位置,「上半場

        先開球,進攻另一半場」,中場時需互換球員席,下半場由另一隊開球。當場比賽職

        隊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

        裁判的判決,球隊全體職員應有義務協同裁判及大會競賽人員,共同管控該區秩序。

五、賽程排名在前者穿著深色球衣,賽程排在後者穿著淺色球衣,裁判認為服裝顏色無

    法辨識時,需更換球衣顏色或以號碼衣出賽。

六、球員資料表比賽時需查驗(彩色照片需清晰,併班組隊、跨學年或跨校組隊,比賽

    時請提出相關證明正本附於本表後頁),未攜帶不得出賽。

七、取消累積黃牌及紅牌停賽制度。

八、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該球隊及總

    教練與冒名者均處以1年停賽之處分,並函送本府議處。

九、因故逾規定時間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凡比賽

    中不服裁判而被判棄權或無故棄權之球隊,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績不予

    計算),並送大會議處。

    十、比賽期間,如球員有重大違紀事件或球隊職員發生違紀違法情事,可由大會競賽委 

        員會議處(判罰停賽),情形嚴重者,函送本府議處。

十一、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罰,依據裁判判罰為終決,不得異議。

拾參、名次判別:

一、循環賽:

勝一場得3分、敗一場O分、和局各得1 分,不加時賽。惟為提供循環賽後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便於判定何者為勝方起見,於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一)兩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 兩隊比賽勝隊佔先。

(2)兩隊比賽為和局時,以該場次比踢罰球點球勝者佔先。

(二)三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2)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3)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4)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5)抽籤決定。

二、淘汰賽:

      (一)一般場次若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時,不延長加時比賽,直接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球員5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二)特定場次若遇和局應進行加時比賽,各組均延長10分鐘(上下半場各5分鐘);再和局時,直接比踢罰球點球決定勝負,兩隊各派球員5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拾肆、申訴:

一、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球員資料表等),若比賽中對替補

    入場球員有疑議時,則應隨即提出檢查,賽後不再受理。

二、其他申訴事件,應由領隊或總教練於該場比賽後30分鐘內用書面提出(秩序冊內附

    申訴書),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交由大會處理,如申訴理由不成立時,保

    證金沒收,凡申訴案件以大會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

拾伍、獎勵與罰責:

  • 本縣各種競賽團體錦標參賽隊數達8隊以上取前4名,5-7隊取前3名,4隊取前2名頒發優勝獎盃1座及獎牌。
  • 有不合資格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在該項比賽中所得之名次。若為決賽名次,則由後往前依次遞補。

拾陸、附則:

一、參加本縣決賽之領隊、指導、管理、球員等及辦理本縣決賽之相關人員等,本府將

    核予公假,惟所遺留之課務,學校依權責自行核處。

二、各參賽球隊及相關人員,本府辦理相關保險事宜。

三、凡正在被判罰球監之職隊員,不得報名參加比賽及擔任相關球隊職務。

四、本府有權決定因場地、天氣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調整賽程或更換比賽時間

    及地點。

拾柒、本規程經花蓮縣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114.學年度普及化運動--樂樂足球計劃書1150401-2.doc
    1) 114.學年度普及化運動--樂樂足球計劃書11504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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