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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rt560972 - 行政組 | 2024-05-06 | 點閱數: 416

一、目    的:推展全民運動,促進學校運動風氣,提升足球運動水準。 鼓勵不同背景和年龄層的人們互相學習和交流,增進彼此的了解和尊重。 提高社會大眾對原住民族文化的認識和欣賞,促進原住民族自我認同和自 信心的提升。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花蓮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

四、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國立花蓮高農、花蓮縣立美崙國中

六、比賽日期:113年06月01〜02日(六、日)

七、比賽地點:花蓮國福運動園區足球場.開幕典禮:06月01日下午3點花蓮國福園區

八、比賽組別:8人制:國中男子組、國中女子組、國小 U12男子組、國小 U12女子組            

九、參賽資格: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就讀國民小學,具有該校學籍之在籍學生,皆可報名參加,每人限報一隊。(如有球員重複報名,取消該球員之參賽資格)。每隊至少報名人數需滿10人,最多16人;得跨校組隊(可以學校名義報名參賽隊伍),依照報名表填寫資料報名,不需附照片,但請攜帶健保卡備查。

十、比賽方式與規則:

(一)比賽規則:使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審定公佈之最新8人制足球運動規則。

(二)比賽制度:視比賽隊伍數於抽籤時公佈。

(三)比賽用球:國中組採用5號球、國小組採用4號球。

(四)比賽細則:

1、國小每場比賽為30分鐘,分上下半場各15分鐘,中場休息5分鐘。

2、國中每場比賽為50分鐘,上下半場各25分鐘,中場休息10分鐘

3、比賽期間替換人數不限,球員被替換出場後(預賽可、決賽不可)再替換入賽。

4、替換人數最多5人,比賽球員被替換出場後不得再替換入賽。

5、當場參賽人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四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同大會工作人員共同管控該區秩序。

6、凡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號碼(場上隊長需佩帶臂章,守門員若擔任普通球員時球衣號碼需相同)與報名之號碼不同者,該場比賽不得出賽。

7、各球隊比賽時,依領隊會議確定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若未登錄者,需配合已登錄球隊之顏色,若二隊皆未登錄,必須攜帶兩套同顏色球衣;各球隊比賽時,賽程排在前者優先選擇球衣顏色,賽程排在後者著明顯可與 前者辨別顏色球衣。球隊球衣、球褲、長襪須明顯並配戴護脛;全隊球衣、球褲、襪子顏色與樣式必須一致,若出現顏色不同的將不允許上場比賽。

8、凡比賽中不服裁判而被判棄權或無故棄權之球隊,除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外因故逾規定比賽時間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 2 隊以棄權論,如經向大會提出具體說明,並查證屬實者,仍取消其繼續比賽及受獎資格(已賽成績不予算),惟不另議處。

9、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該球隊及總教練與冒名者均處以一年停賽之處分,並函送教育主管單位處理。

10、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罰,應按裁判判罰為終決,參賽球隊對當場比賽規則事項判罰有疑問時,得依競賽規程第13條規定程序向大會提出。

11比賽中,如遇二次黃牌(不同場次)被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 場,再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比賽中被裁判罰出場之球 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自動停賽』一場 (分區賽紅黃牌不被列入總決賽計算)。

12、比賽中被裁判『警告』或『判罰出場』之球員,競賽委員會需視情節輕重,加重處罰或增加停賽場次。

13、比賽期間,如遇球隊隊職員發生違紀違法情事,需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或本會紀律委員會處理。

14、請報名參賽球隊自行辦理保險事宜。

十一、名次判別   循環賽:勝1場得3分、和局各得1分、敗1場0分,不加時賽。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如兩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相關球隊勝負關係。 相關球隊比賽之勝負球差多者佔先。 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全部球隊比賽之勝負球差多者佔先。 全部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直接紅牌較少者佔先。 直接黃牌較少者佔先。 抽籤決定。   淘汰賽:一般場次(非決賽):若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時,不延長加時比賽,直接比踢罰球點球,兩隊各派球員五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特定場次(決賽):若遇和局應進行加時比賽,延長10分鐘(5分鐘換場);再和局時,直接比踢罰球點球決定勝負,兩隊場上球員5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本會可視實際情況,保有最終決定權利。

十二、申訴:比賽除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其他申訴事件,應由領隊或總教練於該場比賽後三十分鐘內用書面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整,交由大會處理,如申訴理由不成立時,保證金沒收,凡申訴案件以大會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

十三、參加辦法: 報名方式:下載本計畫相關競賽資訊及附件電子檔。詳填報名相關表格後,請 mail 至u12150125@gmail.com。報名表詳附件一 報名後請電話確認。黃翊安  0976341215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3年05月19日(星期五)中午12時止。 賽程抽籤:113年5月21日(星期一)下午3時(如無派員出席,則由主辦單位代抽 代決,不得異議,賽程表於113年5月29日前公佈於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處務公告暨足球相暨相關群組網站,不個別通知。 抽籤地點:花蓮縣體育會(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

十四、獎勵: 本縣各種競賽團體錦標參賽隊數達8隊以上取前4名,5-7隊取前3名,4隊取前2名,3隊取1名頒發優勝獎盃1座。 辦理本次活動有功人員,予以敘獎之獎勵。 請各校(單位)給予帶隊老師與教練公假前往,並事後補休。

十五、懲罰: 代表隊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之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除各有關審判委員會當場予隊員停賽處分外,並得停止其參加下次之比賽權利。 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經查明屬實時,取消比賽資格,並得停止其參加下次之比賽權利。 比賽期間各隊垃圾需自行處理帶走,如發現垃圾隨地棄置,違反規定球隊,將被列為不受歡迎球隊,大會具有下屆比賽參賽資格裁量權。

十六、附則: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補充公佈之。 參賽球隊請於比賽期間自行辦理競賽場上之選手保險,主辦單位負責辦理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本規程報花蓮縣政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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