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宗 旨:
第 二 條 指導單位:原住民委員會、花蓮縣政府、花蓮縣議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田徑協會。
第 三 條 主辦單位:臺灣原住民族歷屆鄉鎮市區長總會、花蓮縣體育會。
第 四 條 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田徑委員會。
第 五 條 協辦單位:立法院伍麗華委員國會辦公室、立法院鄭天財委員國會辦公室、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花蓮縣立體育場、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花蓮縣立光復國民中學、
花蓮縣原住民田徑運動協會、花蓮縣原住民文化體育發展協會。
第 六 條 日期與地點:
米亞哈曼 Mia Hamm